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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简介

本文详细解析了《船舶保险承保》中的关键条款,包括远洋船舶建造险、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等内容。特别关注了争议解决机制、附加险种、承保注意事项以及沿海内河船保险的具体条款。无论是对于保险行业的专业人士还是相关领域的从业者,本文都提供了宝贵的知识点和实用建议,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船舶保险的相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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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件标签:船舶保险、远洋船舶建造险、沿海内河船舶保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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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预览

掌握:第一节 船舶建造险保险条款 

第八条 争 议 
   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  的争议,应

通过友好协商解决。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,可申请仲裁
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。除事先另有协议者外,仲
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

第八章 远洋船舶建造险 
第二节 船舶建造险的附加险 
熟悉: 
            1、保险展期条款 
            2、停泊期保险展延条款 

第八章 远洋船舶建造险 

第三节 承保注意项 
掌握:1、承保注意事项 
(一)评估风险 
(二)询问 
(三)审阅船舶建造合同等相关文件 
(四)合同的起保日期 
(五)保险单、条款的使用 
(六)确定费率和免赔额 
(七)增退保险费的计算 
(八)承保期间的风险查勘 

第九章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

了解:第一节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简介 

第九章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
掌握: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
        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
登记注册,从事沿海、内河航行的船舶,包括船体、机
器、设备、仪器和索具。船上燃料、物料、给养、淡水
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。 
 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,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
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。 

掌握: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

    一、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域,

依照中国的法律、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进行合法登记
注册,从事合法营运或作业航行的船舶,包括海船、河
船和其他可视为船舶的水上移动或浮动的装置。船舶包
括船壳和按照国家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应该配备
的机器、设备、仪器和索具。但船上配备的燃料、物料、
给养、淡水等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。用于军事目的的
船舶和渔业船舶不适用本保险条款。 

掌握: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

   二、船体:是指船舶骨架的总体。包括船壳、龙骨、
甲板、上层建筑等。 
  三、机器:指用于船舶航行的动力机械。包括主机、
辅机、锅炉、轴承、泵和管系等。 
  四、设备:指船舶按照船舶建造规范或规定安装的
各类装置的总称。包括用于船舶航行、通讯、测量等的
设备和用于装卸、消防、救生、导航等装备,还包括舵、
锚、子船。用于改善生产条件的装置,如空调、电视、
冰箱等需特约承保。 
  五、仪器:指用于船舶航行、通讯、测量等各类仪
器、仪表。 

掌握: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

      六、索具:指用于船舶系泊、抛锚用的缆绳、铁索、
锚链。 
  七、船舶所有人:指依法对船舶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
益和处分权利的人。 
  八、船舶经营人:是指依法对船舶享有使用、收益和
管理的权利人。定期租船人和光船租赁人均视为船舶经
营人。 
  九、船舶管理人:是指船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对船舶的
航运、船技、安监、调度等享有处分权利的人。 
  十、本保险的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。根据保险双
方约定的险别,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内容及承保条件
分别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。 

掌握: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

     第一条 全损险 
 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,本保险负
责赔偿。 
  一、八级以上(含八级)大风、洪水、地震、海啸、
雷击、崖崩、滑坡、泥石流、冰凌; 
  二、火灾、爆炸; 
  三、碰撞、触碰; 
  四、搁浅、触礁; 
  五、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船舶倾覆、
沉没; 
  六、船舶失踪。 

掌握:第二节 沿海内河船保险条款 

          一、全损险: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所

列明的灾害或事故致使船舶全损时,保险人负责赔偿的
一种保险。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。 
  二、实际全损: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,
或者受到严重损坏,完全失去原有形体、效用,或不能
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,包括船舶失踪。 
  三、推定全损;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,认为实
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,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
付的费用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。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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